请教大家,有一个申请人,他先前提交了一件在先申请,其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产品X,其特征在于: 该产品包括技术特征A+B,其中技术特征A包括a1+a2+a3+a4+a5,并且……。
2、如权1所述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所述技术特征A中的a1是……。
3、如权1所述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所述技术特征A中的a2是……。
4、如权1所述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所述技术特征A中的a3是……。
……
过了几个月以后,他觉得a1、a2、a3、a4、a5是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很有可能招致有人省略其中的某一或某几项技术特征而改劣侵权,所以他欲提交一件要求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并且欲将在先申请的技术特征A所包括的a1+a2+a3+a4+a5分离出来写权2,具体如下:
1、一种产品X,其特征在于: 该产品包括技术特征A+B,并且……。
2、如权1所述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所述技术特征A包括a1+a2+a3+a4+a5。
3、如权2所述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所述技术特征A中的a1是……。
4、如权2所述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所述技术特征A中的a2是……。
5、如权2所述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所述技术特征A中的a3是……。
……
请问这样一来,他能要求到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吗?是不是涉嫌主权超范围?是不是主权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其余的从权还是能享受到优先权的?在如果是整件申请被判不能享受优先权的情况下,此申请人把在后申请写成是使用本产品X的系统这一新的主题,在加入相关系统之新特征的情况下还是把欲写成的权1合并到其中,然后从权再是继续权2、权3……,他这样做行吗?是不是由于在后申请是添加了相关系统之新特征而就算是在整个申请文件被判不能享受优先权的情况下还是有着新颖性,从而使得引用它权1的从权也都具有新颖性,只是创造性会受到在先申请的破坏之影响,不过他完全可以赶在在先申请没有公布之前提交他的在后申请,因为创造性是与现有技术为参照而比对的,不知我这样理解对吗?请教各位高手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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