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则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字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假设是甲月甲日)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假设是甲月甲日后12个月之内的乙月乙日)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则其在后申请(乙月乙日)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甲月甲日)提出的。即申请人在乙月乙日提出的申请视为比其他人在甲月甲日之后但在乙月乙日之前(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优越,享有优先的地位。
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所以才有申请日优先权原则。
但这一优惠待遇,自然不会只优惠外国人,所以当这一原则适用于本国人时,就有了本国优先权,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间内又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即,以在外国提出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外国优先权”。以在本国提出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本国优先权”。
申请专利不是提交一次就万事大吉了,有很多重新提交的可能性,你看审查指南吧。比如你在今年1月提交了一个申请,后来在12月份时又解决了一个技术难题,使得新方案更有创造性,这时你提交新方案(这就是相同主题),如果没有国内优先权优惠,那你的申请日就变成了12月,万一这11个月之间也有人提交了跟你一样的新方案,你这11个月就算是白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