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韩国金狐狸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董国富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电话:010-68027820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建昌 职务:局长
案由:因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9年7月30日2009异04131DS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9异04131DS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核准第4777459号商标注册。
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一、 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与事实有误
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是错误的,与事实是不符的。
申请人于2005年7月1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的“金六狐+拼音”商标,并在总第1151期《商标公告》上刊登了初审公告,在总第1163期《商标公告》上刊登了注册公告。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无任何人提出异议,于2009年6月拿到了第4777459号商标注册证(见证据二)。截止2009年8月18日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上查询,此商标无异议流程,已注册(见证据三)。
二、 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
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不当的。申请人已于2009年6月拿到了第4777459号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在2009年7月30日再下发2009异04131DS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是严重违反商标注册程序的。根据《商标》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故被申请人的引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当,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申请复议。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申请人: 韩国金狐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9年8月18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
原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复印件1份。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其它证明文件1件。
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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