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有很多问题不是很理解,希望前辈们不吝赐教~~
1、为什么遗传资源是实审驳回的理由,不是无效的理由?
2、关于无效宣告的客体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结论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关于“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理解,如果是全部无效,肯定不能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是部分无效,应该还能够针对未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部分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吧?
3、关于无效请求人资格
其中有一条是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我不理解
a、专利权人为什么要无效自己的专利权?专利权人完全可以主动放弃专利权,为什么要无效呢?无效与主动放弃的区别仅仅在于无效是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在实际中无效自己的专利权有什么实际意义?还望前辈们解惑
b、如果是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是提出部分无效请求,存在这种情况么?如果这种情况存在,是不是无效证据就不受上述限制?
4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外文证据
当事人可以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除外。
在什么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要求补充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
呵呵,问题很多,以后慢慢写,希望前辈们多多帮助,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