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先申请原则不包括本人的申请 这次加上了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来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第13条第1款,简称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被称为\"先申请原则\"。
\"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属于专利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前者规定的范围大于后者。如有一个发明,甲于2月1日提起申请,乙于3月1日提起申请,根据先申请原则,专利权应该授予甲。但如果是甲分别于2月1日提起发明专利申请,3月1日提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因为申请人就甲一个,不属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不适用原专利法第9条。
原专利法中只规定了先申请原则,没有对同一人就相同的发明先后提出专利申请作出规定,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为了弥补漏洞,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一发明一专利\"的规定。不过,作为下位法的实施细则作出宽于上位法的规定,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将上述原则提升到专利法中才是应有之义。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经常就同一发明同时提起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因为对实用新型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人可以较快的获得专利保护。当发明专利进入授权程序时,申请人通过放弃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保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保护。为此,专利法对这种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