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恢复权利请求费问题,请求高人指点

2010-5-5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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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最后一句:
  依照本条款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那么是不是意思是: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啊?
   但是我在吴观乐老师的专利代理实务一书第104页的表格倒数第三行表格里看到需要缴纳,那到底应不应该缴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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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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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shaobo  注册会员 | 2010-5-5 07:49:00

Re:恢复权利请求费问题,请求高人指点

2006版的审查指南规定:“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提出请求的),或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内(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提出请求的)。”
2010版的审查指南规定:“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所有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六条第1款中的情形是不需要交费用。
你看得书可能是基于修改前的专利法和细则规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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