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2010-5-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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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这段话关于原申请被驳回上面是2个月,下面是3个月,不自相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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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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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shaobo  注册会员 | 2010-5-4 08:02:55

Re: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这段讲的是“已被驳回、已撤回、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这里的已被驳回、已撤回、视为撤回是指已经生效的驳回、已撤回、视为撤回。如果被驳回后三个月内你不提复审,则可以认为是驳回并且生效。所以已驳回的专利(过了复审的三个月)后就不能在提分案申请。

而后面一段话:“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这里的驳回只是被审查员驳回,还没过提出复审的期限。

所以上面两段话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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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咖啡  注册会员 | 2010-5-4 17:25:35

Re: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同意LS
默默_mon  注册会员 | 2010-5-5 06:23:32

Re: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被二楼这么一解释,我茅塞顿开,非常感谢,我发现这里的人都很友好,很高兴来这里跟大家学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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