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相同主题是对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整体进行判断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技术效果的是否相同吗?即:相同主题的判断是对前、后申请的整体来进行判断,还是以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得出的技术方案作为出一个个主题来逐一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对比而进行判断呢?这样一来,如果在后申请的独权与在先申请的独权所界定的技术方案不相同(比如存在上下位或者数值包容关系),从而使得在后申请的独权被判不能享受优先权,那么这是不是说在后申请之整体就不能被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即在后申请里的其它某一或某些从属权利要求所界定的技术方案就算能够在在先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里完完全全地、全盘照搬性地找到(至于能够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找得到就更不消说了),它们也会因为独权的不能享受优先权而都也被判不能享受优先权]呢?请各位各位高手帮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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