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笨问题,只求更正自己的错误理解。
审查指南P376-P377
第四部分第三章
“3.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本条理由:因为多个请求人可能会导致无效理由不同,导致无效程序过于复杂及时间上的拖延——专利法修改宣讲会上,一个审查员说的
那比如我是个A公司,有很多专利;现我设置一个B公司。这个B公司不干别的,就是一旦有人要提我A公司专利的无效,我就让B公司也冲上去无效这个专利。这样就造成了多个(如果认为多个是指3个以上,也是再同样成立个C公司就好了)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直接导致复审委不受理。
这样我A公司的专利就永远不怕无效了。
是吗?
我觉得这个制度不会有这么大的漏洞,也不知道我理解哪里错了,谢谢各位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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