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茶1982 wrote:
授权专利权利要求中写:胶囊包含A包衣颗粒和B包衣颗粒,AB的重量比为1:0.68,其中A包衣颗粒包括如下几种主药成分,B包衣颗粒包括如下主药成分。
我们现在想要研发这种胶囊,做成微丸的,主药成分与上述专利中一样,是否构成侵权呢? 简单分析一下吧
主药成分相同,比例也完全相同,剂型不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不构成相同侵权。
进一步需要考虑的是等同侵权,三个基本相同的角度考虑,即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考虑,从表面上看,胶囊和微丸应该可以视为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功能也可以视为基本相同、效果估计也差不到哪里去,构成等同侵权的风险比较大。
但是,等同侵权判断过程中还要考虑其他原则,比如禁止反悔、捐献原则等,因此建议调阅该专利审查过程,以及深入研究一下该专利的说明书,看看专利权人为了获得该专利的时候是否放弃了一些技术方案,比如申请人如果是为了克服诸如创造性的缺陷,强调A与B必须分开放置之类的,此时你把AB放在一个微丸中也不构成等同侵权。
涉及侵权问题比较复杂,这里问没有用,本身给出的信息太少,如果真要做花点钱找人分析一下还是保险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