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pitt wrote:
朋友与人合伙开摄影工作室,技术入股,工作室所有照片均有其一人拍摄,根据著作权法,照片属于职务作品,由工作室优先使用,但是在工作室解散之后,照片版权属于谁,我朋友能自由使用其拍摄的照片么,散伙后,其他合伙人有权分享照片带来的利益么?
你的分析是对的。上述情况中照片属职务作品。因你的朋友仅为技术入股,则可推知使用的主要是工作室的摄影设备,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其著作权由工作室享有。
现工作室解散,若各合伙人对于照片著作权的处分没有协议,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任何使用照片带来的收益,均应由各合伙人共同享有。至于其分配比例,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入伙时的投资比例分配。(这部分可参考民法通则关于合伙的规定)
最后一个问题,你的朋友是否能自由使用照片?依上述分析,其共同财产的属性决定了这些照片的使用也应由各合伙人共同决定。因此答案是否定的。
当然,无论如何,你的朋友都享有署名权。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错误之处,还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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