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细则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如果国知局认为优先权不成立,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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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yaoyan  新手上路 | 2010-4-30 18:31:18

Re:细则三十二条 如果国知局认为优先权不成立,如何解决?

当做新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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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haibo530  高级会员 | 2010-5-1 00:41:38

Re:细则三十二条 如果国知局认为优先权不成立,如何解决?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只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相关,不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当主题明显不相关时,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则在后专利申请将视为一件新的申请,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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