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内容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A. 通用数表
B. 计算机软件
C. 法庭辩论
D. 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官方正式译文

参考答案:AD

请问:排除C项法庭辩论的理由是什么?法庭辩论属于口述作品吗?
分享到 :
0 人收藏

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中法  注册会员 | 2010-4-29 01:56:10

Re:求助:以下哪些内容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庭辩论不在第五条范围之内,所以不当选。
法庭辩论应当归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因为他包含着辩论人的个人智慧、创造在里面的。
广告位说明
中法  注册会员 | 2010-4-29 01:57:37

Re:求助:以下哪些内容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法庭辩论应当归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因为他包含着辩论人的个人智慧、创造在里面的。
这种观点是否得当还有待考证。
wangyongxiu  注册会员 | 2010-6-8 00:19:26

Re:求助:以下哪些内容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这种选择就是排除法,法律没规定不受保护的,就要保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