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庭辩论不在第五条范围之内,所以不当选。
法庭辩论应当归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因为他包含着辩论人的个人智慧、创造在里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