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2046 wrote: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D。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X ,其特征在于:E。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X ,其特征在于:F。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 ,其特征在于:G。
答复审查意见时,可否将权利要求修改为: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D、E、F、G。
无效程序中,可否将权利要求修改为: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D、E、F、G。
答复审查意见时,权利要求可否既合并又删除?
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可否既合并又删除?
谢谢各位! 只要说明书支持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