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看指南 专利受理条件 的疑问?

2010-4-28 05:45
22142
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1规定受理的条件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
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
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3) 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
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
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
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符合专利法第
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
其他组织的,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1节的有关
规定。

上述内容没有规定必须写发明人信息、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盖章、各文件页数甚至发明名称等等,以上规定是否有所缺陷?

实际上,没有盖章或签字、没有发明名称、请求书上发明名称与说明书中不符的,专利局是不会受理。

以上问题有点弱智,最近看指南看得有点晕,还望大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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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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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10-4-28 05:49:52

Re:专利受理条件

呵呵 看这么仔细 那你要何年何月才能把审查指南看完啊?
而且这样读书  没问题的试题也会让你读出问题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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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dan6678  注册会员 | 2010-5-5 01:40:43

Re:看指南 专利受理条件 的疑问?

2006《新专利法详解》中,关于第二十六条有以下说明:
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名称应当简短,要能够清楚地表明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产品还是方法,例如“太阳能加热器”、“半导体器件的制造方法”之类。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只应当表明其技术内容,不应含有非技术性用语,例如人名或者商业宣传用语等。
2.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个人。所谓单位,是指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单位中的部门,例如大学的院、系,或者研究所的科研处,不能作为申请人。
按照第二欢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以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请求书中写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例如意见陈述书。可以由该代表人单独签名、盖章。如果申请人希望指定除上述第一申请人之外的其他申请人作为代表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指明;如果申请人不希望指定其中任何一个作为其代表人,也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指明。在不指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必须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他的姓名、国籍和地址;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它的正式名称、总部所在国家和地址。填写的地址应当满足邮递的要求,包括邮政编码在内。为了便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申请人之间的通讯联系,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名人员为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的信封上将写明该联系人的姓名。
在某些情况下,代表人和联系人有可能是同一个人,例如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一项专利权,其代表人和联系人可能同是其中某个人。但是.代表人和联系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将它们混淆起来。
3.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发明人是指作出发明的人,设计人是指作出实用新型的人,都应当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小组”等等。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的人都写上。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要求不公布他的姓名,但必须由他本人以书面提出请求。
4. 专利代理机构
如果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请求书应当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并附具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写明委托的权限。

不知我的理解或回答是否正确,我是菜鸟,请各位前辈不要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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