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中国专利法规定,优先权与申请权必须一并转让。

如果基于一组国内申请主张优先权,提交PCT申请后,是否可以分别转让进入各个国家阶段的优先权,例如,单独转让进入日本的优先权?还有,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权是否须一起转让?

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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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990900  注册会员 | 2010-4-28 07:13:48

Re:请教,基于优先权的PCT申请后能否视为拥有多项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权

请问哪里规定优先权必须同申请权一起转让的?只是优先权的转让必然涉及到申请权的转让而已,不然优先权的要求也就无从谈起。

个人认为,关于题述案件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权即为申请权,不然优先权无从谈起,即转让在各国申请权,这应当是被允许的,当然各国专利法不同,申请人的主体要求不同(如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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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momo  注册会员 | 2010-4-29 05:06:41

Re:请教,基于优先权的PCT申请后能否视为拥有多项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权

谢谢 d8990900 提点。这才发现我的知识有漏洞:必须同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的是本国优先权。

摘录《新专利法详解》(2001)有关内容如下,欢迎各位继续指教:

P218. 优先权的转让......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向其他不同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的权利可以转让给不同的人或者不同国家的人,但前提条件是转让人在进行转让时应当是第一次申请的合法权利人。

P221. 本国优先权的转让。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转让,但只能连同专利申请权一并转让。
d8990900  注册会员 | 2010-4-30 05:55:16

Re:请教,基于优先权的PCT申请后能否视为拥有多项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权

哈哈,我也是看这书启蒙的,可惜没看完。毅力不行。
seathree  注册会员 | 2010-5-3 14:10:04

Re:请教,基于优先权的PCT申请后能否视为拥有多项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权

你这个问题非常好,我也在思考,个人觉得不一定行。
原因如下:
   P优先权是基于巴黎公约的权利,根据《巴黎公约指南》(博登浩森),优先权的权利是在优先权日期间内直到在该国的第一次申请为止,在此之后优先权就依附于该申请了。换句话说,基于某项申请的优先权,在某国用了一一次之后就不能再用了。
    而PCT呢,根据pct条约,pct申请在各指定国产生了等同于正规国家申请 的效力,而目前PCT的制度是一旦申请,默认自动指定全部成员国,也就是说,提交PCT申请视同提交所有成员国的申请。
   这样一来,如果提交PCT申请,并已经要求了某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那么相当于在所有成员国,优先权已经行使过了,不能再次行使了。
   
     我觉得楼主的情况,应当在进入各个国家的国家阶段之前或者之后,转让在各个国家的申请权,这应当是可以分别独立转让的,而且每项申请有引用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这是我个人的推理,希望高手指教。
海城山峰  注册会员 | 2010-5-4 10:04:06

Re:请教,基于优先权的PCT申请后能否视为拥有多项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权

先明确一下问题。 呵呵,讨论就要有基础嘛
甲在中国申请A,然后甲主张A的优先权申请PCT申请B。现在,就看是否可以甲将B进美国的权利转让给乙。进一步,是否可以甲将B进美国的权利转让给乙,然后甲还是以甲自己将B进日本.再进一步,是否可以甲将B进美国的权利转让给乙,然后甲还是以甲自己将B进日本之后这个案子如果想PCT再指定中国,甲能不能转让。

好,问题明确了。

如果你只涉及第一个问题,在国际阶段把申请人给修改了,按规定改,后面就省事了该怎么进国家就怎么进国家。

如果涉及后面的问题,好家伙,这个问题很复杂,这个事情主要涉及国家阶段,貌似和国际阶段关系比较小。呵,那要看你进那些国家了。
当然,出现这样的问题,说明各个国家应是相对独立的,所以,进日本的时候转让不转让与进美国的时候关系不大,应该是没关系,只是我不敢说的这么绝对。呵呵,没办法,做我们这一行,就要记住一个词,严谨。(注意,PCT相当于在指定国家递交了一份申请,各国的法律专利是独立的,体会一下你2个申请,一个美国,一个日本,想改申请人,怎么办? 罗嗦一句,美国申请人都是发明人哦,公司申请人都是让渡来的)
那么,好了,你进日本根据日本的要求,进美国根据美国的要求,跟我国一样,他们都有一个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规定。我的理解应该是你提交相应的转让证明应该就差不多了。
第三个问题,如果这个案子再进中国C,相当于,C主张了A的优先权,A视撤。问题解决了,这个时候可以认为申请权和优先权捆绑了。
caimomo  注册会员 | 2010-5-4 19:36:17

Re:请教,基于优先权的PCT申请后能否视为拥有多项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权

感谢 seathree 和 海城山峰 解答。

不知道我能否这样理解:

1、基于本国申请而产生的国际优先权,如果采用传统的申请途径,可以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2、基于本国申请而产生的国际优先权,如果采用PCT申请途径,优先权一次用尽,只能把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美国除外)。

请各位高手继续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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