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我的理解为:同一个产品的同一组相似的外观设计,只需要提交一件申请,而不需要每一个单独进行申请,比如这组办公桌的主要外形相似,只是高度和宽度的比例不同。
也就是
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发明一样,可以在一件专利申请包括多个同一产品的外观,只要它们之间是相似的设计,这一点与实用和发明的要求不同,实用新型和发明只要有一个共有的区别技术特征就可以了(单一性的要求)。而作为相似的外观设计,则必须有大部分的外观特征相同(这样才能构成相似),而不是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单一性要求那么简单。

欢迎讨论,请提交过这种外观设计申请的同仁交流一下。这样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之后又如何维护,如何认为侵权?
分享到 :
0 人收藏

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10-4-27 18:13:55

Re:[新专利法讨论]第三十一条:同一产品的相似设计以同一件申请提出

新专利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增加了允许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一种情形,即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在实践中,同一设计人在对一种产品的外观提出新的设计方案时,往往会在形成一种基本设计方案的同时,围绕该基本设计方案对同一产品形成许多与该基本设计相似的设计方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普遍希望对其基本设计方案以及相似外观设计方案均获得专利保护,以免在侵权诉讼中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略有不同而被认定为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然而,按照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一愿望却难以实现,其原因在于:如果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同一产品的多个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会因为不符合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一性要求而被驳回;如果分别提出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又会因为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而被驳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允许对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如何界定相似外观设计,一件申请中最多允许多少个相似设计,授权后转让专利权是否必须一并转让,基本设计被宣告无效后其他相似设计是否当然宣告无效等问题,将在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中作进一步规定。
摘自:http://www.qinquanfa.cn/226w.html
广告位说明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10-4-28 23:41:29

Re:[新专利法讨论]第三十一条: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以同一件申请提出

细则中还规定同一个外观申请,只限十件相似外观设计的产品。
这一点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不加收费用的十项权利要求相同。
qxg  注册会员 | 2010-4-30 20:53:20

Re:[新专利法讨论]第三十一条: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以同一件申请提出

这个确实需要相关的补充规定出台后才能做一个解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