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功能性限定的专利需要申请,但实现该功能有多种方案。
由于我国专利法对于功能性限定的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完全覆盖原则,即只要存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方案,则功能性权利要求无法授权,而欧美专利法采取的是该权利要求给予授权,但保护范围仅限于说明书中所提到的方案。
为兼顾国内申请和pct申请,故想将申请书写成独权为功能性限定的上位概括权利要求,从权或并列独权涉及多种实施方案,根据实审情况适时提出分案申请。
例如:假设目前自卸车均为车厢向后举升的方式实现自卸功能,我想申请一个侧翻式自卸车,权利要求书写为:
1 一种自卸车,包括车厢、车架、自卸装置,其自卸装置可使车厢向侧面倾斜,以完成自动卸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自卸车,其自卸装置形式为A。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自卸车,其自卸装置形式为B。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自卸车,其自卸装置形式为C。
为防止无法通过实审或授权后容易被无效掉,在申请阶段提出分案申请,将A\\B\\C三种方案分别进行申请,这种申请策略是不是更委妥一些呢?当然费用是要高出不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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