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_lee8426 wrote:
我的想法是,能够获得专利权的申请应该是具有单一性的,而且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得范围,这样的话对已经授权的申请再进行分案不就是对已经授权的技术方案再重新提一次申请么,而且如果加以改动的话也很容易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想请教各位前辈,对已经授权的申请进行分案具体有哪些实际意义。谢谢! 举个例子,比如你在某个专利申请A里CLAIM1里主张的范围是a,审查员认为a不符合法22.2或22.3,然后申请人处于某种考虑需要尽快授权,把说明书里的b和c补充到了CLAIM1里,形成了a+b+c这个技术方案,于是专利A被审查员准了。
但是申请人又认为a似乎还有争辩的可能,而且a+b其实也有授权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建议申请人就a或者a+b做一个分案B,主张一个比授权专利A更大的范围。
当然,提出分案的期限应当是在前案A收到授权通知书后2月内。
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