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关于实质审查时有: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 ~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 ~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 ~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 ~80℃或者60℃ ~90℃。”
我想问下,如果把温度范围修改成60℃ ~80℃或者60℃ ~90℃,新颖性是有了,创造性是不是仍然不存在呢?
比如对比文件是金属铁,申请文件是金属铜,其他的都一样,是不是申请文件也只有新颖性,而没有创造性呢?
还请各位大侠指点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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