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问题~~~

2010-4-21 03:31
17764
《新专利法详解》P275说道,
(4)当请求人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为理由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并已生效的证明存在权利冲突的判决或者处理决定,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专利权人起诉一方侵权(外观设计),而对方无法通过无效程序而抗辩(因无效要等法院的判决)。只能先等法院判下来,才能再去无效。这是跟发明专利不大相似的地方。

请问可以这么理解吗?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qiewen138  中级会员 | 2010-4-21 19:05:01

Re:关于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问题~~~

这个是程序的问题,对方如果宣告专利无效,专利局没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他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参见行政诉讼法的程序.如果不起诉,那就可以继续你的诉讼程序.
广告位说明
中法  注册会员 | 2010-4-23 00:27:38

Re:关于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问题~~~

也就是说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的前提是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并已生效的证明存在权利冲突的判决或者处理决定来证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中法  注册会员 | 2010-4-23 00:30:24

Re:关于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问题~~~

而不是单纯的说说的,如果没有这个判决(法院)或者处理决定(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则证明不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则不能由专利复审委员来审查该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无效。
qxg  注册会员 | 2010-4-30 18:33:36

Re:关于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问题~~~

中法正解,因为权利是否冲突由法院认定而专利局没这个权利,正如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要由专利局认定。各司其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