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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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4-16 16:57:32

Re:请问下,由于专利申请权保全,导致的到期没法提实审,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在保全期限内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人民法院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恢复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的答复意见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专利申请权属于专利申请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保全的专利申请的名称、申请人、申请号、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变更著录事项、中止审批程序等,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二、对专利申请权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

  三、贵局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对专利申请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确保在财产保全期间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不发生改变。因此,应当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同意贵局提出的比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的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因此,你可以按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只是专利局不能批准实质审查请求生效,只有保全解除后才能批准实质审查请求生效,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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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去病  注册会员 | 2010-4-17 19:40:21

Re:请问下,由于专利申请权保全,导致的到期没法提实审,如何处理?

那么如果在保全期间,专利申请权原持有人按时提出了实审请求,但是在专利申请权属诉讼期间专利申请权属发生变更,那么原持有人所提出的实审请求是否仍然有效?

如果原持有人所提出的实审请求有效,那么不太合适。原申请权持有人对专利申请权的处分应该是不被认可的。

如果在申请人变更之后,原持有人所提出的实审请求无效,且保全期间实审期限过期,新申请权持有人是否就失去了提实审的机会只能视撤?

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一个机制,比如可以顺延一段时间?

再举一个极端一点的例子。如果不能顺延法定期限的话,保全机制和专利法中很多其他的地方似乎存在不一致。

如果我得知竞争对手某甲于同日就同一主题提交了实用新型及发明,并且发明已经公开。于是我找了一些人轮番提出申请权诉讼,并且要求对申请权进行保全,一直拖延到实用新型有效期满。由于没人打实用新型的权属诉讼,这导致实用新型将正常期满,在这个时候发明还没发办登通知,所以某甲无法做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选择,故发明将无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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