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申请了一个专利,涉及到一个物质的合成技术,产权局的人弄了一篇对比文件是日本的,说我们的合成方法跟别人的是一样的,但事实上,只有第一步与别人的基本一样,我所说的基本一样是除了精制方法以外其他的是一样的,日本文献中的精制方法是不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而我们的方法是针对工业化生产的。我一直都很纳闷,文献的作者又没有拿他的合成技术在中国申请专利,而我们的技术并没有完全跟他的一样,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我们的技术的确是有创新点的,为什么专利局的人一定要抓住那一点相同的地方不放呢?即使是我们的技术与日本专利中有相同的地方,只要那个技术在中国没有取得法律保护,我们也不算侵权啊。我在看国外的专利的时候,很多专利里面就直接说其合成路线中某一中间体是根据×××专利中的方法制备的。我想知道我们国家和日本之间有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之类的会涉及到在日本公开的技术(包括文献和专利中公开的)我们申请专利时就不能有一点点相同的地方呢?还请专业人士帮忙分析一下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怎么解决比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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