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误解了,此处的费用减缓是钱数上的减缓,而非时间期限的延长。
在该费用减缓请求书的第2页注意事项中都有明确说明。
其中第五项明确说明:
可以请求减缓的费用为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
费用减缓请求是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的,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前二个半月之前提出。
第六项进一步补充说明: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复审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费用。
如果费用减缓是在申请时提出,则缴费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哪个时间比较靠后以哪个为准)。
如果是在专利申请后提出,则根据专利局发文的审批通知书中指出的期限来进行缴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