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答案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和突起物,所述挂钩本体具有两个夹持部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上部的弯曲部,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相连接的连接端,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该挂钩挂在横杆上时,所述突起物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所述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所述挂钩本体宽的宽度。 (分值45分)
标准答案中表示,该权利要求是对第二和第三种实施例的概括。但是我认为该专利要求没能概括第三种实施例。
说明书倒数第二段第2、3行明确记载:挂钩本体21采用弯曲的板状弹性材料制成,具有彼此相对的夹持部30、31以及联结两个夹持部上部的弯曲部27。而从图4至图6明显看出,夹持部和弯曲部载横杆轴向方向上的宽度不同,或者说该图中的挂钩本体具有两个尺寸,夹持部的尺寸大(等于突起在横杆方向的尺寸,在这部分独立权利要求是不成立的),弯曲部分的尺寸小(小于突起在横杆方向的尺寸),因此,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未能反映第三种实施例,或者仅仅反映了第二种实施例。
我认为该标准答案的缺点是没能准确把握挂钩本体在本申请案中定义的概念(即组成包括夹持部和弯曲部)。
通过对第二、三种实施例观察可以看出,作为修改后独权的特征部分应该是两种实施例都应该具备的特征:所属突起具有在所述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所述挂钩弯曲部宽的宽度。
因此,建议修改后的独权为:
(修正)1、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和突起物,所述挂钩本体具有两个夹持部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上部的弯曲部,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相连接的连接端,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该挂钩挂在横杆上时,所述突起物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所述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所述挂钩弯曲部宽的宽度。
而将原标准答案中的独权作为与第二种实施例相对应的从属权利: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是: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所述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所述挂钩本体宽的宽度。
应该说有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对提高考生的实务水平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因此提出此问题的目的绝不是为了挑刺,而仅仅是为了通过研究以提高研究者实务水平。
请各位大侠出手。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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