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目的是申请成功,保护什么权利并不重要。现已收到两次补正通知书。如果我还使用最初始的说明书,把权利要求第二条删掉,能否通过审查呢?
第一次的内容:经审查,本申请存在下列缺陷:权利要求2的附件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不存在一致的表述,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第一次我没有改动权利要求书,而是在说明书中加入了权利要求2的内容,结果来了第二次补正通知书。
第二次:经审查,本申请存在下列缺陷:
1.权利要求2中改变的技术特征“用以支撑滚轮的台阶支撑块有三个台阶面”,既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直接的毫无异议的得出,因此,该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说明书中改变的技术特征“台阶支撑块有三个台阶平面,当用手拖动使其在水平方向移动时”,既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也也不能由原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直接的毫无异议的得出,因此,该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建议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2的内容添加到说明书中以避免不支持的问题
我现在该怎么改呀?如果我还使用最初始的说明书,把权利要求第二条删掉是否可以通过审查呢?
审查员所说的“建议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2的内容添加到说明书中以避免不支持的问题”是不是建议我修改说明书重新提交(按一份新的专利)呀?
先谢谢各位大侠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