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问一个功能性限定的问题:
假如现在没有伸缩鱼竿,一个伸缩鱼竿的专利权利要求写法如下:
1 一种鱼竿,包括竿体和与钓线收纳机构,其特征为,鱼竿竿体可以伸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鱼竿,其竿体为多段空心筒穿接而成,每个空心筒两端大小不等。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鱼竿,其竿体为Z字型折叠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鱼竿,其竿体为多段直杆通过螺杆连接而成。
类似这样的专利会授权吗?
另外,如果有一种申请文件中的方案应用在其他领域则会不会授权啊,比如权利4中螺杆连接方式在台球杆上已经应用。
如果在申请日之前有其他伸缩鱼竿的方案已经公开了呢。
尤其是这种申请书被授予发明专利的可能性有多大。
另外,如果申请人本人将最优方案独立申请,为限制规避最优方案的其他方案合案申请,那么如何确定申请日不会造成抵触申请,并且能够保证为限制规避最优方案的其他方案的合案申请的文件能够被授权。
比较乱啊,呵呵,先谢谢大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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