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觸申請在審查指南中的規定如下: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
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
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
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請問,
如果大陸專利A的申請日為2004.07.19,優先權日2003.07.20(TW);
大陸專利B申請日2003.09.12,優先權日2002.09.12(US);
即專利B的申請日晚於目標專利的優先權日,但專利B的優先權日早於目標專利的優先權日,(當然,專利B說明書揭露了專利A的所有權利要求特征);
那麼大陸專利B可以用來抵觸專利A的新穎性嗎?
請高手指教,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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