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收到一份驳回决定,是在答复OA1后审查员就发出的。

在OA1中,审查员引用n篇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A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B没有创造性。

在答复OA1时,我们在权利要求A中加入说明书中的特征来克服权利要求A没有新颖性的缺陷,没有修改权利要求B,并且陈述由于权利要求A和B中的某个特征的作用与对比文件中的相应特征的作用不同,因而可具备创造性。

结果驳回决定中,审查员的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B没有创造性(还在OA1的基础上针对我们的答OA1陈述做了一点改动),在附加说明中说权利要求A没有创造性,驳回理由为本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创造性。

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驳回决定一般应当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作出。但是,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可驳回缺陷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针对该缺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修改仅是改正了错别字或更换了表述方式而技术方案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即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但只要驳回所针对的事实改变,就应当给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请问这种情况,审查员有没有违反听证原则,我们能怎样请求救济呢?

我们代理人理解审查员,知道审查员需要结案来计量。但这样发驳回决定让我们怎样跟申请人交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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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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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yana  注册会员 | 2010-4-9 02:19:56

Re:假如审查员在发驳回决定时违反听证原则有什么救济手段呢?

抛开这个案子来讲,假如认为驳回决定违反听证原则,想申请行政复议,与直接请求复审相比,有什么好处和弊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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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an  新手上路 | 2010-4-11 02:23:36

Re:假如审查员在发驳回决定时违反听证原则有什么救济手段呢?

B是独立权利要求吗?是的话 审查员这么做没有错 .....
zuojiuer  中级会员 | 2010-4-11 19:25:35

Re:假如审查员在发驳回决定时违反听证原则有什么救济手段呢?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没辙,老老实实复审

现行行政复议规定就是不能行政复议…
aiyana wrote:
抛开这个案子来讲,假如认为驳回决定违反听证原则,想申请行政复议,与直接请求复审相比,有什么好处和弊端呢?
pluto  注册会员 | 2010-4-12 00:56:09

Re:假如审查员在发驳回决定时违反听证原则有什么救济手段呢?

针对B的驳回符合听证原则,附加说明未作为驳回理由。
去复审。
xxxzsu  注册会员 | 2010-4-12 01:59:07

Re:假如审查员在发驳回决定时违反听证原则有什么救济手段呢?

B没改,可以驳回的,
aiyana  注册会员 | 2010-4-12 16:22:07

Re:假如审查员在发驳回决定时违反听证原则有什么救济手段呢?

但是审查员把针对权利要求B的驳回理由做了一点改动,我觉得是与他之前在一通时的理由有所差异。

举个例子来说吧,在一通时,他举了2篇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B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说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B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发光的均匀性。他又指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一样,都是控制光源,提高发光的均匀性。然后得出本申请没有创造性的结论。

我们在答复一通时说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不能起到提高发光的均匀性的作用,所以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没有公开或者暗示权利要求B。在驳回决定时,他做了改动,说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一样,都是控制光源。就是说他删除了“提高发光的均匀性”。

他这样修改后,自然得不出以前的结论。在对比文件2中,控制光源的开关,以调整某个参数在预定范围内,即基于对比文件2的目的,对比文件2中的发光不可能保持均匀。

再者,他这样做,算不算驳回的理由没有通知申请人?因为如上所讲,他的理由已经不同于一通时的理由。
dove  注册会员 | 2010-4-12 18:44:00

Re:假如审查员在发驳回决定时违反听证原则有什么救济手段呢?

复审
刀哥  注册会员 | 2010-4-12 20:49:58

Re:假如审查员在发驳回决定时违反听证原则有什么救济手段呢?

这个钱是省不下来了
谁对谁错
没有解决问题重要
tiannet  新手上路 | 2010-4-16 02:00:55

Re:假如审查员在发驳回决定时违反听证原则有什么救济手段呢?

建议你再仔细看看指南里有个驳回时 事实,理由,证据的定义,应该是不违反听证原则的
aiyana wrote:
但是审查员把针对权利要求B的驳回理由做了一点改动,我觉得是与他之前在一通时的理由有所差异。

举个例子来说吧,在一通时,他举了2篇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B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说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B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发光的均匀性。他又指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一样,都是控制光源,提高发光的均匀性。然后得出本申请没有创造性的结论。

我们在答复一通时说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不能起到提高发光的均匀性的作用,所以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没有公开或者暗示权利要求B。在驳回决定时,他做了改动,说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一样,都是控制光源。就是说他删除了“提高发光的均匀性”。

他这样修改后,自然得不出以前的结论。在对比文件2中,控制光源的开关,以调整某个参数在预定范围内,即基于对比文件2的目的,对比文件2中的发光不可能保持均匀。

再者,他这样做,算不算驳回的理由没有通知申请人?因为如上所讲,他的理由已经不同于一通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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