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收到一份驳回决定,是在答复OA1后审查员就发出的。
在OA1中,审查员引用n篇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A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B没有创造性。
在答复OA1时,我们在权利要求A中加入说明书中的特征来克服权利要求A没有新颖性的缺陷,没有修改权利要求B,并且陈述由于权利要求A和B中的某个特征的作用与对比文件中的相应特征的作用不同,因而可具备创造性。
结果驳回决定中,审查员的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B没有创造性(还在OA1的基础上针对我们的答OA1陈述做了一点改动),在附加说明中说权利要求A没有创造性,驳回理由为本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创造性。
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驳回决定一般应当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作出。但是,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可驳回缺陷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针对该缺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修改仅是改正了错别字或更换了表述方式而技术方案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即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但只要驳回所针对的事实改变,就应当给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请问这种情况,审查员有没有违反听证原则,我们能怎样请求救济呢?
我们代理人理解审查员,知道审查员需要结案来计量。但这样发驳回决定让我们怎样跟申请人交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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