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与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熟大熟小曾经有过热议,但最终没有明确结论,大家对大小问题不再争议,因为没有实际意义,真正有区别的地方更在于其对专利权人维权的难易程度有影响。一般来讲,对于装置权利要求,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于专利权人。当装置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不是很明晰的情况,专利权人的举证侵权的难度很大。然而,方法权利要求的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只要专利权人有适当的理由怀疑某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对方有责任举证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不难看出,从这方面讲,方法权利要求更有利于专利权人维权。
但是,对方也容易辩解其方法不是使用专利方法的,这样专利权人难以考证,因为专利权人无权介入对方的生产过程。这样专利权人又转向请求保护相应的产品,获得相应产品专利权的情况下,容易获取对方产品,从而容易对此调查取证。
从上面来个方面来讲,成熟的做法通常是方法和产品并举,同时申请其专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