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专利申请都涉及装置和方法,不知道为什么保护了装置又写方法(有的只是在方法中改变下用语,但特征都一样(电学)),有的说保护范围,诉讼方面有利,但是具体有什么有利的?还是大家都习惯这么写了?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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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mler  认证会员 | 2010-4-9 23:54:35

Re:涉及装置和方法,不知道为什么保护了装置又写方法?

用方法打侵权的认定难度很大,并且方法往往是时序并抽象的,证明侵权物/系统采用了某种方法举证责任在被告,诉讼时被告举证自己不侵权原告很难反驳。方法+虚拟装置的好处在可以用功能性限定,依据装置实现的功能来判定装置所用的方法,相对来说简单有效。你想诉讼时为什么喜欢用实用新型去告侵权就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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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fish  新手上路 | 2010-4-10 05:43:33

Re:涉及装置和方法,不知道为什么保护了装置又写方法?

方法与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熟大熟小曾经有过热议,但最终没有明确结论,大家对大小问题不再争议,因为没有实际意义,真正有区别的地方更在于其对专利权人维权的难易程度有影响。一般来讲,对于装置权利要求,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于专利权人。当装置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不是很明晰的情况,专利权人的举证侵权的难度很大。然而,方法权利要求的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只要专利权人有适当的理由怀疑某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对方有责任举证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不难看出,从这方面讲,方法权利要求更有利于专利权人维权。

但是,对方也容易辩解其方法不是使用专利方法的,这样专利权人难以考证,因为专利权人无权介入对方的生产过程。这样专利权人又转向请求保护相应的产品,获得相应产品专利权的情况下,容易获取对方产品,从而容易对此调查取证。

从上面来个方面来讲,成熟的做法通常是方法和产品并举,同时申请其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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