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这其中的“(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是出于什么角度考虑而设置的?为什么“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

谢谢,希望在这里能够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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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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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lei1027  注册会员 | 2010-3-31 18:38:37

Re:有关《审查指南》第四部分3.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的疑惑

我觉得主要是出于程序节约方面的原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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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江小鱼  注册会员 | 2010-3-31 19:37:04

Re:有关《审查指南》第四部分3.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的疑惑

但是这与法 45 的任何公司或者个人 可以进行无效 是矛盾的啊?
miafey  注册会员 | 2010-4-1 06:29:20

Re:有关《审查指南》第四部分3.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的疑惑

之前有人问过的,也有人回答过了,多个无关联的人共同申请,逻辑没有关系,法律无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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