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对于这个法条不是很理解,请各位高手帮忙解释一下,在国际阶段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是否就是审查未通过呢?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为什么还能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呢?

小弟刚接触专利,请各位指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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