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几个问题^_^请牛人一定帮助我喔

2010-3-25 02:50
307614
请教大家几个问题,我刚接触这方面,问题比较幼稚,还请大家谅解喔。谢谢啦[s:2]
1.  审查指南 第33页关于优先权要求的恢复的(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这句话该怎么理解呢?
2.  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如何理解呢?一个专利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是必须只有一个?还是可以有多个呢?
3.  审查指南 第156-157页中新颖性审查原则的(2)单独对比怎么理解?这样规定的意义是什么呢?
4.  审查指南 第157-158页中关于丧失新颖性的一般上位概念与具体下位概念的理解:①如果申请文件为一般上位,对比文件为具体下位,则丧失新颖性;②如果申请文件为具体下位,对比文件为一般上位,则不丧失新颖性。这两个理解正确么?如果正确,那么一般写权利要求书的时候,是不是尽量用一般上位概念,这样会保护的范围比较大,是这样吗?而这个和上面的理解矛盾吗?
5.  审查指南 第162页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1)“……在外国第一次提出……”这里外国第一次并不限制他到底在几个国家申请了,只要找到其中最早的一次的申请时间,这样理解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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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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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山雪莲华  中级会员 | 2010-3-25 16:46:59

Re:请教几个问题^_^请牛人一定帮助我喔

粗浅地答一下试试,希望后面的朋友拍砖。

1:A要求了B的优先权,而A在审理过程中分案了,新案为C和D,则C和D在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后,也可以享有B的优先权;

2:区别一个专利和一份申请,一个专利只有一个独权,一份申请可以有多个独权,即一份申请可以保护多个专利。
具体地请参考: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315950&sty=1

3:判断新颖性旨在判定该申请是新的东西,只要跟任何一个专利比,其具有新的技术特点,就具有新颖性;与之相对应的是创造性,创造性适用于“组合对比”,即将多个现有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其创造性进行评价。另外,判断新颖性是判断创造性的前提,如果一份申请连新颖性都没有,属于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是没有必要去判断创造性的;

4:个人认为写权利要求时要把握好“度”,因为如果太上位,对比文件有下位产品,则如你所说“丧失新颖性”;如果太下位,则保护范围太小,容易被规避,起不到有效的保护;

5:我支持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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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1985  注册会员 | 2010-3-25 17:14:46

Re:请教几个问题^_^请牛人一定帮助我喔

非常非常谢谢哦[s:2]
祝你天天开心喔!
冰山雪莲华 wrote:
粗浅地答一下试试,希望后面的朋友拍砖。

1:A要求了B的优先权,而A在审理过程中分案了,新案为C和D,则C和D在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后,也可以享有B的优先权;

2:区别一个专利和一份申请,一个专利只有一个独权,一份申请可以有多个独权,即一份申请可以保护多个专利。
具体地请参考: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315950&sty=1

3:判断新颖性旨在判定该申请是新的东西,只要跟任何一个专利比,其具有新的技术特点,就具有新颖性;与之相对应的是创造性,创造性适用于“组合对比”,即将多个现有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其创造性进行评价。另外,判断新颖性是判断创造性的前提,如果一份申请连新颖性都没有,属于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是没有必要去判断创造性的;

4:个人认为写权利要求时要把握好“度”,因为如果太上位,对比文件有下位产品,则如你所说“丧失新颖性”;如果太下位,则保护范围太小,容易被规避,起不到有效的保护;

5:我支持你的观点。
anne1985  注册会员 | 2010-3-25 17:20:34

Re:请教几个问题^_^请牛人一定帮助我喔

另外,针对第4个问题,我想问一下,那么如果专利保护的是一般上位,那么别人使用该方法的具体下位,就不算是侵权了呀?
冰山雪莲华 wrote:
粗浅地答一下试试,希望后面的朋友拍砖。

1:A要求了B的优先权,而A在审理过程中分案了,新案为C和D,则C和D在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后,也可以享有B的优先权;

2:区别一个专利和一份申请,一个专利只有一个独权,一份申请可以有多个独权,即一份申请可以保护多个专利。
具体地请参考: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315950&sty=1

3:判断新颖性旨在判定该申请是新的东西,只要跟任何一个专利比,其具有新的技术特点,就具有新颖性;与之相对应的是创造性,创造性适用于“组合对比”,即将多个现有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其创造性进行评价。另外,判断新颖性是判断创造性的前提,如果一份申请连新颖性都没有,属于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是没有必要去判断创造性的;

4:个人认为写权利要求时要把握好“度”,因为如果太上位,对比文件有下位产品,则如你所说“丧失新颖性”;如果太下位,则保护范围太小,容易被规避,起不到有效的保护;

5:我支持你的观点。
冰山雪莲华  中级会员 | 2010-3-25 17:38:51

Re:请教几个问题^_^请牛人一定帮助我喔

anne1985 wrote:
另外,针对第4个问题,我想问一下,那么如果专利保护的是一般上位,那么别人使用该方法的具体下位,就不算是侵权了呀?
算!这就是保护范围的意义所在!
anne1985  注册会员 | 2010-3-26 17:55:25

Re:请教几个问题^_^请牛人一定帮助我喔

比如有一个一般上位概念的对比文件为一个现有已经授权的专利,而现在申请文件为一具体下位的,那么就是符合新颖性了,那就有可能被授权了,而即使被授权,也是侵权了啊?
咋这糊涂呢
冰山雪莲华 wrote:
算!这就是保护范围的意义所在!
pfczk  注册会员 | 2010-3-26 18:09:05

Re:请教几个问题^_^请牛人一定帮助我喔

anne1985 wrote:
比如有一个一般上位概念的对比文件为一个现有已经授权的专利,而现在申请文件为一具体下位的,那么就是符合新颖性了,那就有可能被授权了,而即使被授权,也是侵权了啊?
咋这糊涂呢
这就是所谓的选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不代表实施时一定不侵权,这就是一个例子,假设原先获得上位概念授权的专利为A,现在获得授权的下位概念的专利为B,A只能实施A,A实施B会侵权,而B就算实施B也会侵权,很显然,B是一个更优的方案,A肯定也想实施B,那么,这时候,A与B可以协商,交叉许可,大家都可以实施B。
anne1985  注册会员 | 2010-3-26 23:28:08

Re:请教几个问题^_^请牛人一定帮助我喔

谢谢你喔,这下我就明白了,我还以为授权的专利,专利人一定可以实施呢!
pfczk wrote:
这就是所谓的选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不代表实施时一定不侵权,这就是一个例子,假设原先获得上位概念授权的专利为A,现在获得授权的下位概念的专利为B,A只能实施A,A实施B会侵权,而B就算实施B也会侵权,很显然,B是一个更优的方案,A肯定也想实施B,那么,这时候,A与B可以协商,交叉许可,大家都可以实施B。
vic888  新手上路 | 2010-3-27 17:42:43

Re:请教几个问题^_^请牛人一定帮助我喔

学习了
月月7122  新手上路 | 2010-3-27 18:01:52

Re:请教几个问题^_^请牛人一定帮助我喔

总结一下:谢谢anne1985的积极思考和提问,也感谢牛人冰山雪莲华和pfczk的精彩回答,向各位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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