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看大家已经有过讨论,还是有点不清楚。
按审查指南上说,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没有新的人加入,就不要提交转移证明。而看了前面本站上的讨论,基本上也是这个结论。
但我有个疑问,比如在先申请是a、b、c三个人一起在美国申请的一个专利A。
过了一段时间,a没和b、c商量的情况下,一个人来中国申请一个要求A优先权的专利。那么再后来,b、c就不能到中国来申请了,这样b、c的权利不是被侵犯了吗?
我看到一个题:
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应提交优先转让证明材料,是否正确?标准答案是对的。应该是某年的真题,不是太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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