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中对实施的范围有争议,其中发达国家担心发展中国家专利保护不恰当,发达国家一般将进口归入实施里,但发展中国家一般从自身国情出发,不应把进口归入实施中,但是由于首先,在TRIPs协议中第27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得因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以及产品系进口或者系本地制造之不同而给予歧视。也就是说,该协议中对于进口已经取得专利的产品或者使用该专利方法而得到的产品,就被认作为实施该专利,而不得以此为由而实施强制许可。 所以修改的法不能直接说实施的范围,而新细则 第七十三条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给未充分实施有了一个更宽的概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