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其中,如果专利权人是外国人,而且在授予专利权后的3年仅以进口的方式利用了该专利权。那么第三人可不可以使用上述第48条第(一)来请求专利局给与强制许可?至于其他的条件比如未能以合理的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达成协议等都假设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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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liwhy  新手上路 | 2010-3-23 21:46:07

Re:如果专利权人是外国人 仅以进口的方式利用 是否可强制许可?

有进口证明在使用的啊,应该不可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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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ongrui88  认证会员 | 2010-3-29 23:43:06

Re:如果专利权人是外国人 仅以进口的方式利用 是否可强制许可?

巴黎公约中对实施的范围有争议,其中发达国家担心发展中国家专利保护不恰当,发达国家一般将进口归入实施里,但发展中国家一般从自身国情出发,不应把进口归入实施中,但是由于首先,在TRIPs协议中第27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得因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以及产品系进口或者系本地制造之不同而给予歧视。也就是说,该协议中对于进口已经取得专利的产品或者使用该专利方法而得到的产品,就被认作为实施该专利,而不得以此为由而实施强制许可。 所以修改的法不能直接说实施的范围,而新细则 第七十三条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给未充分实施有了一个更宽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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