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您所描述的问题来看,该实用新型包括A+B,其中,A为公知的部件。
贵公司生产的产品C类似于B,可与A结合形成对方的实用新型。
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覆盖原则,也就是说贵公司生产的产品必须落入
对方的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
举例来讲,“人”这一概念覆盖全球60多亿个体;
“中国人”即对“人”进行了限定,其覆盖13亿多中国人;
“中国某省人”对“中国人”进行了限定,覆盖某省的人口;
也就是说,对于“人”的限定越多,其覆盖的人口数量越少。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越多,其产品越具体,覆盖的范围越小。
在本案中,对方的实用新型包括A+B两个技术特征(相当于“中国某省人”)并不覆盖贵公司的产品C(相当于“中国人”),因此该案可以认为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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