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颖性的判断中,指南中有这样的一段话:
(2)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的范围内重叠,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也就是说,二个申请中只有一个申请的有效的。因为新颖性判断的问题。
然后在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有这样的一段话:
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6.1判断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也就是说,是两个不同的发明创造,换言之,不存在新颖性判断上的冲突,但都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情况,为什么出现两种结果呢?我知道肯定是我理解上有偏差,但不知道错在什么地方,希望能已举例的方式来解释一下。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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