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细则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修改都是不能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原申请有优先权的,分案可以继续享有,原申请没有的,不能再要求。
gwpatent wrote:
今天看到专利法的时候注意了一个问题:
再说修改超范围的时候,用的字眼是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再说分案的时候,用的字眼是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再说优先权的时候,用的是主题相同。
请教高手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申请文件记载 主题相同 有那些不同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