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权终止情形有三种情形,含有第四十四条【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情形】两种情形及专利权自然届满。

       如按照第九条,假如申请的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计时10年还未有授予发明专利权,由于此时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按照专利法第九条,这样是不能授予发明专利权。

          不是不可能存在此现象,例如:
( 发明专利97193943.8申请日起计时将近12年才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发明专利审查时限(此情形,审查指南不知有无规定),上述情形存在几率还是有的。一旦发生,发明人难道只能自叹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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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ym  注册会员 | 2010-3-21 08:23:39

Re: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计时10年还未有授予发明专利权VS第九条

最近所里刚刚立了一个92年的分案,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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