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mey wrote: 这个东西应该是第二种的意思吧 规定这一条的目的 在于防止申请人在提出审查后再次就同样的权利要求提出分案 以利用不同审查员的尺度和能力的不同 试图闯关
superpatent wrote: 尺度及能力不同, 最后获准的权利要求范围也相应不同, 所以不能称为重复授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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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a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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