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5日下发了《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明确规定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是外国的一家机构,在中国商标商标,广州的一家公司对我们的商标提起异议,我们不服商标局复审裁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请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我们要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还是商标诉讼向北京中级法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向广州中级法院?或者我们认为方便的大陆任何一个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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