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
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现在出现的情况是在答复审查意见申请人还发现其他错误需要修改,能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修改吗?如果修改了会出现以细则51条第3款为理由驳回吗?如果不修改,是不是会出二通让修改,这样就会加长审查时间,如果二通也没发现错误,是不是只能让错误继续?
应该怎么处理啊,头疼的!!
请高手回答!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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