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yuan2383 wrote: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4.10.3答复期限”中规定: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该期限由审查员考虑与申请有关的因素后确定。这些因素包括:审查意见的数量和性质;申请可能进行修改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等。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 请问:既然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规定一律是4个月,何来“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该期限由审查员考虑与申请有关的因素后确定。” 请高人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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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yuan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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