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转让合同”没有履行引起的纠纷的情况下能否申请中止程序?是权属纠纷的中止还是要请求财产保全再提出中止程序?
2.如果当事人在国外提起诉讼,能不能请求中止呢?如果是在香港进行诉讼呢?需要哪些手续?
3.如果确认专利权转让合同有效,“专利权转让”能不能强制执行呢?
4.如果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中国人向外国公司转让的,在国外的诉讼中,判决该合同有效,但在国内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能否强制执行呢?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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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orneysun  注册会员 | 2010-3-11 00:50:35

Re:请教关于“中止程序”及“转让合同纠纷”的问题,多谢

1、民事诉讼中的中止程序,一般是由当事人主体的原因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待消除障碍后,恢复诉讼的一种制度设计。但是,在专利诉讼中,由于无效宣告会涉及到专利案件诉争客体是否存续,导致诉讼的不稳定性,所以法院可以判断由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诉讼的请求是否成立。所以权属纠纷并不导致中止诉讼,除非诉争的专利权的归属问题是另一个专利侵权案件需要澄清的主体问题,即一案需要以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中止程序申请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
2、诉讼适用法院地法,中国诉讼法有中止程序的涉及,国外的无法确定。但是,专利权属纠纷可以成为专利侵权案件中止的事由。
3、假设专利权没有瑕疵,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可以要求国知局办理过户手续。比较房屋过户,是可行的。确权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依据。
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1)、因司法主权,国外判决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充其量是一份证据。即使是仲裁裁决还要考虑仲裁委员会所属国是否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裁决在中国必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后方被执行。
2)、涉及国际司法的确定准据法的问题,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所属国的法律,根据最密切关系国原则,专利肯定适用专利授权国的法律。所以,假如诉争为中国的专利,没有批准程序,转让合同成立没有生效,没有合同约束力,不具有执行力。
5、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资料有限,不负法律责任,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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