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前,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盛放鸟巢”的烟花,燃放后交织围绕成碗状,很像国家体育场“鸟巢”。这种烟花是由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销售的。这4家单位一起被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说,4家单位不仅抄袭“鸟巢”外观形象,还给烟花起名为“盛放鸟巢”,“就是想借助国家体育场的巨大公众影响力促进销售,提高产量”。国家体育场曾通过邮政快递发函,希望这4家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但对方并没有采取积极行动。国家体育场说,“盛放鸟巢”烟花高度模仿了“鸟巢”造型,侵犯了“鸟巢”的著作权。由于发函无效,国家体育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这4家单位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400万元。
感觉是像侵犯了著作权,但是我对照著作权法一条条去找,又不能确定是侵犯了什么权利?复制权?不是!改编权?也不是?
请高人指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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