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晕,不过猜测lz所讲的可能是权利要求2被要求无效,从限定范围来讲,权利要求1也肯定会被要求无效,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讲到合并式修改,只有权利要求1删除,其从属权利要求才能作合并式修改。再者,若权利要求1被无效,原则上来讲,就是其自始就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有把后面的权利要求补充到该权利要求中去的说法,规范的说法应当是后面的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后的几项权利要求合并后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在后的权利要求包含了其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无所谓补充。说到补充,也许要注意,在答复OA时存在把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补充道权利要求书中以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进一步的限定,用词上是需要有区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