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解释
1、临时保护-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2、先用权—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按照本条规定享受先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有实施或准备实施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实施行为只能是制造相同的产品或使用相同的方法的行为,不包括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相同的产品或依照相同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制造、使用行为或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准备工作必须在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已经进行,并且上述行为在申请日以前不能已经处于已经停止的状态,除非这种停止是不可抗力所造成的。
3)、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实施应当限于原来的规模。即在先使用人获得保护的范围是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