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答复OA时权利要求修改的问题

2010-3-4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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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分别引用了对比文件1、2、3来否定所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新颖性审查员是承认的),经过本人的仔细分析,如果单单把所有权利要求合并,争辩成功的几率非常低,因为原权利要求为了扩大保护范围,只是对方法进行了保护,并不涉及到具体的设备,连申请名称都是“一种。。。的方法”,所以现在面临的问题是需要把说明书的内容加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担心超范围的问题,故在此发问,
1、是不是把所有说明书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都是合理的呢?
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可否更改为“一种。。。。的设备”,如不能,新独权怎么将方法的保护切入到设备的保护呢?
3、我打算用对比文件2、3与1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来作为争辩的理由之一,如果不被审查员接受,那么3者的结合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突出的改进(假设审查员同意)是否能够作为争辩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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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3-4 19:16:22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修改的问题

1、是不是把所有说明书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都是合理的呢?
看不懂。如果加入所有,授权可能,但也就没意义了。

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可否更改为“一种。。。。的设备”,如不能,新独权怎么将方法的保护切入到设备的保护呢?
应该是不能。而且现在你也不能增加新的独权了。

3、我打算用对比文件2、3与1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来作为争辩的理由之一,如果不被审查员接受,那么3者的结合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突出的改进(假设审查员同意)是否能够作为争辩的理由呢?
如果非显而易见性都无法被接受,那意想不到的和突出就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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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sn123  注册会员 | 2010-3-4 19:26:22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修改的问题

问题1只是在容许的最大范围内假设。
问题2如果不修改独权,如何进行争辩呢?
对于问题3我认为结合的显而易见和有益效果并没有冲突。比如轮椅是在座椅的基础上增加了轮子,结合可以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并不代表它不具备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szhang1204  注册会员 | 2010-3-5 03:16:38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修改的问题

mike123 wrote:
一通分别引用了对比文件1、2、3来否定所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新颖性审查员是承认的),经过本人的仔细分析,如果单单把所有权利要求合并,争辩成功的几率非常低,因为原权利要求为了扩大保护范围,只是对方法进行了保护,并不涉及到具体的设备,连申请名称都是“一种。。。的方法”,所以现在面临的问题是需要把说明书的内容加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担心超范围的问题,故在此发问,
1、是不是把所有说明书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都是合理的呢?
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可否更改为“一种。。。。的设备”,如不能,新独权怎么将方法的保护切入到设备的保护呢?
3、我打算用对比文件2、3与1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来作为争辩的理由之一,如果不被审查员接受,那么3者的结合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突出的改进(假设审查员同意)是否能够作为争辩的理由呢?
1、这要具体考虑您的技术方案,所述的技术特征是否对发明做出贡献,否则,加进去何用?
2、实审阶段-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允许的,但是相应的修改带来的不稳定性很大。建议由方法涉入设备,关键看实施例的描述。
km545454  新手上路 | 2010-3-6 19:26:22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修改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意见同上,只要说明书中有直接记载或者能够毫无疑义的推断都可以添加,但是把握关键实质性区别进行添加。
第二个问题:不建议直接把方法修改成设备,不太保险。在方法的步骤中添加模块化的主语和宾语可以往设备上靠,不过不建议这么修改,保护范围太小。
第三个问题,如果说明书中能够找到实质性区别,就围绕区别论述就行。区别特征能够使得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区别,并且产生好的技术效果就足够答复创造性了。
anten  新手上路 | 2010-3-7 19:26:11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修改的问题

1、是不是把所有说明书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都是合理的呢?
有记载或者可以直接确定的都可以加,但要注意不能把概括的内容加进去,另外还是尽量只加点比较容易争辩创造性的内容,加些惯用手段也没用。

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可否更改为“一种。。。。的设备”,如不能,新独权怎么将方法的保护切入到设备的保护呢?
现在超范围把的这么严,审查员一般都不会同意这么改的,新增的话也不会接受,不过在方法权利要求中可以添加产品或设备特征啊,只要原申请有记载就行。

3、我打算用对比文件2、3与1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来作为争辩的理由之一,如果不被审查员接受,那么3者的结合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突出的改进(假设审查员同意)是否能够作为争辩的理由呢?
一般单从效果上来争辩,成功的概率比较小,重点还是应该放在技术手段上,效果都是通过手段来达到的嘛。
犀利哥  注册会员 | 2010-3-9 19:37:50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修改的问题

km545454 wrote:
第一个问题:意见同上,只要说明书中有直接记载或者能够毫无疑义的推断都可以添加,但是把握关键实质性区别进行添加。
第二个问题:不建议直接把方法修改成设备,不太保险。在方法的步骤中添加模块化的主语和宾语可以往设备上靠,不过不建议这么修改,保护范围太小。
第三个问题,如果说明书中能够找到实质性区别,就围绕区别论述就行。区别特征能够使得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区别,并且产生好的技术效果就足够答复创造性了。

第二条能稍作展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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