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仁
本报讯 (记者刘 仁北京报道)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恩贝)在其所有的“康恩贝”商标遭遇商标字号纠纷后,再次吹响了“前列康”商标维权的号角。因其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被他人用作药品名称,康恩贝公司将出品、生产该药品的两家公司和销售该药品的个体户方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万元。2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康恩贝起诉称,该公司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拥有的“前列康”注册商标为知名商标。康恩贝生产销售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已有20年之久,产品覆盖全国20多个省份及港澳地区、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康恩贝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核实后发现,个体户方某长期销售由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出品、安徽一家药业公司制造生产的“前列康泰栓”。
康恩贝认为,上述两家公司及方某未经其允许,亦未取得授权,其生产、销售“前列康泰栓”的行为侵犯了康恩贝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康恩贝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将上述三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万元。
据了解,方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生物科技公司及药业公司则辩称,“前列康泰栓”为药品名称,并未作商标使用,未侵犯康恩贝的权利,因此,不同意康恩贝的诉讼请求。
早在2006年,武汉某公司因将“康恩贝”商标作为公司的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使用,且在印制的宣传资料和自己建立的网站上突出使用“康恩贝”字样被康恩贝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康恩贝”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武汉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后,因为其注册商标“前列康”遭到侵权,康恩贝又将贵州某药械有限公司及其两家北京经销商告上法庭,索赔近50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打造并积极维护企业知名商标,对于提高公司品牌和市场竞争力,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促进销售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
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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