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侵权中的使用

2010-3-3 17:34
36153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构成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这里所指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代表的是什么呢?
1。比如某医院购买了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医疗器具,并使用该医疗器具进行了治疗,此时,该用于治疗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某个人购买了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VDV,用于自己听。此时该个人的行为是否因为并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认定为不侵权?

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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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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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3-6 02:33:13

Re:侵权中的使用

你好,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个人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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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stfrt  注册会员 | 2010-4-4 05:24:56

Re:侵权中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你讲的,医院和“某个人”都不知道是侵权的专利产品,而且他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能够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所以不侵权。
但从生产经营目的方面来讲,我觉得个人自己享用,不属于侵权,医院应该是生产经营为目的的
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4-13 20:21:54

Re:侵权中的使用

有关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条款,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已经修改为第70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行为依然是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中仅仅是赔偿责任的免除,而非侵权责任定性的免除。因此,只要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均构成侵权。



hustfrt wrote: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你讲的,医院和“某个人”都不知道是侵权的专利产品,而且他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能够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所以不侵权。
但从生产经营目的方面来讲,我觉得个人自己享用,不属于侵权,医院应该是生产经营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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